1.將當前收入和建造合同納入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型。
新的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式來規範所有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收入,並對“在壹定時期內”還是“在壹定時間”確認收入提供了具體指導。
2.以控制權轉移代替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間的判斷標準。
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即客戶在取得對相關商品(或勞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3.為具有多項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導。
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單項履行義務,並按照各單項履行義務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單項銷售價格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配給各單項履行義務。
4.明確規定了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
新收入準則對壹些具體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地指導實際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新舊標準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