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應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領購開票申請表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並購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登記簿。
現在好像沒必要了。
2.地方稅務機關的專職人員根據其業務範圍,嚴格核對領購發票的種類和數量,填寫發票領購簿,經主管領導批準後領購。
3.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稅碼章和購票人身份證。(購買發票的非本地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居住證》等證件或材料到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指定的發票供應處領購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