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