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管理者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不明確,即不想短期出售或持有至到期時,可將金融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除以下類型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包括:(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股票投資。
(1)初始測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和交易成本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包含在已付價格中)
貸款:銀行存款等。(實際支付金額)
(2)後續測量:
①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由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且稅法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市場價格波動在計稅時不予考慮,相關金融資產在某壹會計期末以計稅基礎支付。
因此,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上升時,其賬面價值大於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項:遞延所得稅負債
或者:
借方: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此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少,賬面價值小於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②發生減值: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待減金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計入的累計虧損,應借記原計入的累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期末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③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註”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減值損失不能通過損益轉回。)
④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方:銀行存款等。(實際收到的金額)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或貸方累計變動)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的變化(賬面余額或借方)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方)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
(1)初始測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債券面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或貸方)
應收利息(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等。(實際支付金額)
(2)後續測量: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分期支付利息和壹次性償還債務的債券投資:
借方: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款:投資收益(初始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或借方)
②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壹次性還本付息債券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款:投資收益(初始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或借方)
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者:
借方: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註:遞延所得稅的處理與之前相同。)
④發生減值: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待減金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計入的累計虧損,應借記原計入的累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期末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⑤原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產減值損失
⑥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方:銀行存款等。(實際收到的金額)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公允價值或貸方累計變動)
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的變化(賬面余額或借方)
——應計利息(賬面余額,或借方)
-利息調整(賬面余額或借方)
投資收益(差額,或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