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股東;(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含股東);(三)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合夥人(股東)條件:
(壹)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股東)前3年內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
(四)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五)在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65,438+0年內,未被省級財政部門決定不受理、不批準或者撤銷采取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會計師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前,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手續。作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夥協議或者章程的規定辦理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處理程序:
(壹)全體合夥人(股東)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在向各省局提交申請材料前,事務所所在地省轄市會計管理機構應協助核實股東、辦公場所、註冊資本的真實性。)
(2)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管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第14條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相關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壹致。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或者駁回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申請材料內容,在申請材料中公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合夥人執業資格和時間。
(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6)決定批準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公告。省級財政部門決定不予批準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省級財政部門決定批準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財政部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核。
(八)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九)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入會計師事務所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