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 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在每壹會計期間和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壹)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五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壹)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六條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壹並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