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監會在2月26日發布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明確,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6月12日開始實施的這份辦法,對非上市保險公司信息披露也提出明確要求。
保險公司應建立公司互聯網網站,並將其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之壹。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披露方式和時間:壹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並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互聯網網站。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按照規定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若保險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應披露交易對手、定價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的影響,獨立董事的意見。
辦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披露償付能力信息,以保證公眾知道公司的資金運行情況和償付保單的能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要具體說明原因。此外,保險公司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也需披露。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性很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該辦法,以進壹步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和保險監管體系,提高保險市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