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會計師註冊條例》;不久會計師被劃歸工商部管理,《會計師章程》頒布。65438年至0929年,立法院頒布了《會計師條例》。
1945、1946年先後頒布了《會計法》和《會計師考試辦法》,對會計師的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業務範圍、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的處罰等作出了規定。
在過去,自由職業者獲得政府許可,受客戶委托從事會計業務,主要負責檢查賬目和設計會計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