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壹、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十壹、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帳戶的;
十二、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
十三、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擔保的;
十四、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五、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帳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帳簿或轉為帳外的;
十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
十七、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