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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的長效機制有哪些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壹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壹、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十壹、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帳戶的;

十二、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

十三、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擔保的;

十四、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五、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帳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帳簿或轉為帳外的;

十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

十七、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