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現有權力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應當依照刑法予以懲處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擁有管理和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壹定實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害公共利益的壹種高層次、高智能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
主要表現為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最突出的表現。腐敗制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沖突,對經濟建設和政治穩定起破壞作用,害國害民。在我國已經全面進入現代化建設和市場經濟建設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鬥爭是壹場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命運、甚至關系到生死存亡的嚴峻鬥爭。隨著高科技的應用和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征具有“犯罪主體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隱蔽性”、“追求犯罪的安全性”、“犯罪形式的智能化”等多元化特征。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觀層面的個人素質,也有宏觀層面的制度結構。
第二,村幹部分為廣義和狹義:
廣義的村幹部包括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安全主任、民兵連長、婦女主任、團支部書記、村會計;
狹義的村幹部是指村裏的主要幹部,如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