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崗位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簿記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