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合同分出業務會計處理原則:
1.明確在會計核算時原保險合同的核算與再保險合同的核算壹定要分開進行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比如:原保險合同形成的應收保險費計入“應收保費”科目,再保險分出人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入“應收分保準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2.準則第六條充分體現收入、成本的配比性,三層含義:
(1)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2)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並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3)在期末,如果進行準備金負債調整,同時需要調整準備金資產
4.對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準備金確認原則的規定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5.已決賠款確認時,需要同時沖減未決賠款的規定,否則會重復記成本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客戶退保時會計處理,相應沖減原來分出攤回會計處理,同時對準備金的金額也要同時負數沖回,很好理解。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7.對損余物資、追償款調整原保險合同成本會計處理時,需要調整攤回賠付成本會計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8.首先大家要理解分保保證金的概念,分保保證金是分出人在進行分保費支付時,扣存部分資金,作為以後發生賠款的壹個資金保障,這是市場慣例,簽定再保險合同時也有約定。會計處理作為分出人的壹種負債處理,單獨用“存入分保準備金”進行計量。同時需要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利息計提,在返還時,需要支付利息。
9.單獨對純益手續費的會計處理做明確規定,並且作為“攤回分保費用”的增項處理。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0.對超賠分保業務的會計處理做明確規定,以前制度沒有進行闡述,理解本準則時,前提是需要對超賠合同業務比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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