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歷上市要求。
上市公司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別停牌後,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向本所申請恢復上市:
(壹)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正;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正;
(四)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
(五)經核查,保薦機構對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明確意見;
(6)經核查,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不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的明確意見;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或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上市的,其股票被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後,在本所風險警示板交易壹定時間。
第二,退市程序。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減少恢復上市過程中的主觀判斷,明確恢復上市申請的審核期限。
(1)簡化終止及恢復上市的程序。
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本所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請恢復上市並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員會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交易所作出恢復或者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上市公司對上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所有關規定向本所發審委申請復議。
(二)明確審計期限。
交易所應當自受理暫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作出決定。上市公司補充材料的時限不計入審核期。
申請人上述補充材料的累計期限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申請人未按本所要求在上述期限內補充材料的,本所將在該期限屆滿後繼續審核其申請,並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作出相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