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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值準備可以轉回嗎?

嗯,看情況吧!詳情如下: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2006)》,下列項目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壹)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庫存。

(2)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5-建築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8-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21-租賃。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的金融資產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油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油氣開采》。

因此,本準則第十七條中“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僅針對上述項目以外的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2006)》原則上將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分為兩類。長期資產不能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準備,非長期資產可以轉回。即存貨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不能轉回。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