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主要有三種形式:吸收合並、新設合並和控股合並。壹般情況下,合並商譽是吸收(合並)和控股合並產生的,新的合並不會產生合並商譽。吸收合並和控股合並中,被合並企業提出的購買價格(購買成本)可能高於或低於享有被合並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對於合並成本與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在新會計準則頒布之前,我國以合並成本與可辨認凈資產之間的差額作為無形資產的核算內容,而購買方提出的購買價格與享有被購買方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既不確認商譽,也不計入當期損益。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規定,非同壹控制下的吸收合並,購買方應當按照購買日在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合並成本與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如果為正,應當單獨確認為長期資產;如果為負,則作為附帶收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商譽不是資產。企業不應該確認。企業合並形成的商譽為什麽要進行減值測試?商譽屬於不確定資產,需要在合並財務報表時單獨列示。所以需要評估,所以需要進行減值測試,但是合並後就不需要了。
企業合並的商譽和會計報表合並的商譽有什麽區別?企業合並產生商譽的情況:1。新合夥人加入企業且出資額大於原合夥企業公允價值的,原合夥企業和原合夥人具有商譽;如果出資額低於合夥企業的公允價值,則新合夥人擁有商譽。
.2.如果壹個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且退出金額大於他在原企業的資產,則該合夥人擁有商譽。如果提取的金額少於他的資產,這個合夥企業就有商譽。
會計報表合並產生的商譽:如果被收購企業的成本大於企業的公允價值,則被收購企業具有商譽。
什麽是企業合並?企業合並的形式有哪些?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新的經濟實體。這個經濟實體可以是壹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也可以是由幾個法人實體組成的經濟實體(如企業集團)。
企業合並形式:1。按合並的法定形式分為吸收合並、新設合並和控股合並;2.按照合並前後的控制權,分為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不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3.按合並的性質:共有的合並和購買的合並;4.按支付方式:現金購買、股票交換、債券購買、杠桿購買和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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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中的商譽和自創商譽哪個更好?合並商譽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有壹定基礎,相對成熟;如果創造自己的好感,是熱點,但更多的是理論上的探討。
企業合並不構成企業。為什麽不確認商譽?因為不構成業務,不可能形成不同控制下的合並,所以不存在正商譽和負商譽的問題。
什麽樣的企業合並會產生商譽,商譽會對合並後的凈利潤產生什麽影響?如果企業合並不屬於同壹控制下,且合並成本大於享有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商譽對合並凈利潤沒有影響!個別報道尚未得到證實。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會產生商譽嗎?不會產生好感。
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會計原則如下:1。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成本,按照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確定。
2.對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被投資單位資產和負債的原賬面價值保持不變。
3.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不會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也不會產生商譽,但被投資單位原賬面商譽不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相關規定,同壹控制下的合並不產生商譽。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控股合並,投資者應當以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合並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可以看出,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等於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不存在差異。
什麽是企業合並?作為企業合並的結果,企業通常獲得對壹項或多項業務的控制權。企業合並至少有兩層含義:壹是獲得對另壹個企業(或業務)的控制權;第二,被合並企業必須構成企業。業務是指企業內部壹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具有投入、加工和產出的能力,能夠獨立核算其成本或收入。形成企業,相關資產和負債的組合通常應具備以下要素:(1)投入,是指原材料、勞動力、必要的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和構成生產能力的機器設備等其他長期資產的投入;(2)加工是指具有壹定的管理能力和操作流程,能夠組織輸入形成輸出;(3)產出,如生產成品,或通過向其他部門提供服務等方式帶來經濟利益,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經營成本。要構成壹項業務,資產或資產負債組合不壹定要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要素。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有輸入和處理兩個要素,就可以認為是壹項業務。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回報,如產品售出後的現金流入,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其他經濟利益,如降低成本。資產或資產負債組合是否構成業務,應結合被收購資產負債的內在聯系和處理過程綜合判斷。實踐中,如壹家企業兼並另壹家企業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生產線,壹家保險公司兼並另壹家保險公司的壽險業務,壹般構成業務合並。如果壹個企業取得對另壹個企業或多個企業的控制權,且被購買方(或被合並方)不構成企業,則該交易或事項不構成企業合並。企業取得不形成企業的壹組資產或凈資產時,應當按照購買日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相對公允價值分配購買成本,不得按照企業合並準則進行處理。從企業合並的定義來看,企業合並是否形成,不僅取決於被收購企業是否構成企業,還取決於相關交易或事項是否引起了報告主體的變化。報告主體的變化源於控制權的變化。交易後,壹方可以控制另壹方的生產經營決策,形成母子公司關系,從合並財務報告角度涉及控制權的轉移和報告主體的變更;交易後,壹方可以控制另壹方的全部凈資產,被合並企業在合並後失去法人資格,也涉及控制權和報告主體的變更,形成企業合並。在實踐中,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控制權是在交易或事項之前還是之後發生轉移。假設甲、乙兩家企業在合並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構成業務(合並交易前不存在投資關系),企業合並準則中定義的合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1。企業A通過發行自己的普通股從企業B的原股東處取得企業B的全部股份,交易發生後,企業B繼續經營。2.企業A支付對價取得企業B的凈資產,交易發生後,企業B的法人資格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