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便於企業正確界定文件材料歸檔範圍,準確劃分檔案保管期限,促進企業依法經營、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文件材料,是指企業在R&D、生產、服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類別和載體的記錄。
第三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企業資產關系,對企業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編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是:
(壹)反映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服務、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對企業的活動、國家建設、社會發展和歷史研究有利用價值的文件和資料;
(二)企業在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權益的各種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憑證價值的文件材料;
(三)需要本企業執行的有關機關和上級單位的文件、資料,以及需要從非所屬單位執行或檢索的文件、資料;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與企業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關聯企業和控股企業提交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資料以及對本企業活動有參考價值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五條企業的下列文件和資料可以不予備案:
(壹)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不需要企業辦理的文件、資料,企業非工作人員任免、獎懲的文件、資料,工作參考筆錄;
(二)本企業文件資料中的重復文件,無參考價值的事務性、臨時性文件,未經會議討論、領導審核簽發的文件,壹般文件的歷次修改、校對稿,無特殊保存價值的信封,不需辦理的壹般信件、通話記錄,企業內部相互抄送的文件資料,本企業負責人在其他單位兼職形成的與本企業無關的文件資料,與工作參考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非掛靠單位發送的不需要執行、無參考價值的文件和資料;
(四)所屬及控股企業提交供參考的壹般性簡報和報告,以及不需要本企業處理的文件和資料被其他社會組織復制的;
(五)其他不需要歸檔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條企業歸檔範圍內的所有文件材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企業檔案部門移交,實行集中統壹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七條企業檔案保管期限界定為永久和固定,固定期限壹般分為30年和10年。
第八條永久保管的企業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壹)企業設立、合並、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產或其他變更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資料,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組成、變更、召開、履行職責和維護權益的文件和資料;
(二)企業資產產權登記、評估、發證的證明材料,資產產權轉讓、出售、抵押、出租、許可、變更和保護的證明材料,對外投資的證明材料;企業資本的核算、確認、轉移和變動等文件和資料,企業融資的文件和資料;
(三)企業向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的請示、報告、報表及其答復和對重要問題的答復,有關機關和上級單位出具的需要企業辦理的重要文件和資料,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出具的重要決定、審計、公證、裁決等重要文件和資料,企業與其他組織和個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協議和補充協議;
(四)企業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改革、年度計劃及總結文件、內部管理制度、規定、辦法等文件;
(五)企業機構沿革和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文件和資料;與本企業職工權益有關的其他重要文件和資料;企業文化建設的文件和資料;
(六)本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七)本企業生產技術管理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八)企業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九)本企業黨群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資料;
(十)新聞媒體對本企業重要活動、重大事件和典型人物的宣傳報道;
(十壹)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的領導、社會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參觀企業時的講話、題詞、批示、錄音、錄像、照片、企業工作報告等重要文件和資料;企業參加國家和社會重大活動的重要文件材料,企業職工參加黨、團、工會、人大、CPPCC等省級以上代表大會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2)本企業直屬單位、子公司、控股公司、股份及境外企事業單位就重要事項提交的報告、請示、批復等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定期保管的企業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壹)企業資金管理和資產管理的壹般性文件,涉及職工權益的企業壹般性文件;
(二)企業部門工作或專項工作規劃、半年度、季度、月度計劃和總結等文件;
(三)本企業召開的會議、活動的壹般性文件資料和發布的壹般性公告;
(四)企業經營管理的壹般文件和資料;
(五)本企業生產技術管理的壹般文件和資料;
(六)本企業行政工作的壹般文件和資料;
(七)本企業黨群工作的壹般性文件材料;
(八)企業就壹般性問題向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的請示、報告和陳述,有關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的答復和回復,有關機關、上級主管單位和行業協會出具的需要企業執行的壹般性文件和資料,向企業出具的壹般性證明文件,企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壹般性合同、協議;
(九)直屬單位、下屬及控股公司對壹般性問題的請示、報告和函件,以及公司的批復、回復等文件;
(十)企業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的壹般文件材料,企業職工參加黨、團、工會、人大、CPPCC等省級以上代表大會形成的壹般文件材料;本企業接待重要客人的工作計劃、方案等壹般文件材料。
第十條企業管理、生產技術管理、行政管理、黨務工作等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附件。
第十壹條本規定規定的管理檔案保管期限為最短期限,企業可以選擇比具體分部規定期限更長的期限。
第十二條企業產品生產和服務業務、科研開發、基本建設、設備儀器、會計核算、幹部職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執行。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歸檔紙質文件,有重要的修改和說明,有文件或文件需要處理的,應當與原始文件和最終文件壹並歸檔。
對於沒有相應紙張或無法導出為紙張的電子文檔,企業應納入歸檔範圍並劃分保存期限。
企業應對歸檔電子文檔的元數據進行相應歸檔。
第十四條多個企業的聯席會議、聯合開發的產品、聯合建設或研究項目、聯合撰寫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辦企業歸檔,其他企業歸檔相應的復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和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生產組織、產品和服務的特點,編制各類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企業應當按照資產權屬關系,指導所屬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各類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的編制,審批所屬企業的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六條中央管理企業(含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金融企業、中央所屬文化企業等)總部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報國家檔案局批準後實施。
地方國有企業總部編制的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管理檔案保管期限,應當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當企業資本結構或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八條企業在編制歸檔範圍和文件保管期限表時,應當綜合分析和認定本企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實用功能和歷史價值,統籌考慮紙質文件材料和其他載體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準確界定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劃分文件保管期限。
第十九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成立的企業,境外經營的企業由企業總部參照本規定要求;科技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2013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