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法經濟學的理論來看,財產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財產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能夠控制和支配的具有壹定經濟價值和實物形態的商品,以及作為普遍等價物的貨幣和貨幣衍生證券。根據法經濟學理論,財產客體可以分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流通、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種和專業;有形和無形;貨幣和證券等。
二、會計法中的“財產”,從有關規定看,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會計法財產是單位財產物資的簡稱,是反映壹個單位經營管理活動的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壹般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庫存商品等流動資產和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設施、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
比如《會計法》第十條的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可見,根據會計法,財產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財產”和“貨幣”是會計上的兩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