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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應交稅金和應交增值稅的原始憑證是什麽?

第壹,沒有原始憑證。根據:輸出-輸入-保留計算

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款: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第二,壹般納稅人

進項稅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銷項稅

借方:應收賬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月末計算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費)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付款時間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費)

貸款:銀行存款

小規模納稅人

進項稅和銷項稅不計入核算,只有銷售商品時,應納增值稅的公式為含稅價格/(1+稅率)*稅率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票據)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付款時間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付增值稅期末余額是本月應交增值稅。編制本月銷售收入、銷項稅、進項稅匯總表,計算本月應交增值稅金額。此表為附件。

擴展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8〕1079號)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在本辦法頒布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實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納稅人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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