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提當月工資:借:管理費貸:應付職工工資;
2.發工資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款:銀行存款;
3.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
工資的會計處理:
1.當月應計薪資:
借款: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按工資性質分類);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2.下個月發工資時:
借方:應付);對於員工;
貸款:銀行存款(或現金支付)。
綜上所述,當月應計工資的會計處理是通過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月末應付職工薪酬來反映,而下月實際支付工資是通過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來反映。同時,通過借記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完成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告知本單位全體職工,並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侵犯其社會保險權益的,也可以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在辦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