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基本會計處理: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壹、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壹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壹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準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2.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公司對壹年期以內(含壹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
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準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4.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
益。壽險責任準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準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準備金。總準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準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出、存入分保準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壹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采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采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采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折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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