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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有分散收益法、轉移收益法、成本分攤法或增加法。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和征管要求是兩類納稅人所需要的。進項抵扣制度適用於壹般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實行進項抵扣制度。

3.采用比例稅率籌劃方法,使納稅人適用較低的稅率。

4.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特定行為、特殊時期的稅收優惠。

5.無形資產攤銷、攤銷費用攤銷、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間接費用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