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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2004年7月25日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簡稱CREVA。

第二條協會是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從事土地評估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土地估價職業道德,執行職業守則和估價規範,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進土地估價師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發展和深造;確保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維護和支持中國土地估價師獨特的職業特點、地位和利益;促進行業交流;調解實踐中產生的糾紛;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土地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土資源部的業務指導,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點:中國北京市西城區觀音苑西區37號。郵政編碼:100035。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接受行政部門的指導,制定並實施土地評估行業的專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各項自律管理制度,配合行政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管理和約束機制;

(二)負責會員的管理和組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系,維護和提升行業地位和利益,保證土地估價師依法執業,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提出交涉;

(三)組織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制定協會土地估價技術指南,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

(四)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土地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序對違反土地估價行業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準則的協會成員進行處理或處罰;

(五)接受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的調解和裁決;

(六)開展土地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與土地估價相關的各類鑒定活動,表彰為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增強行業凝聚力和影響力;

(七)編輯印刷有關土地估價的書籍和資料,開展與國內外有關機構的合作、交流和宣傳;

(八)協調地方土地估價師協會開展相關工作;

(九)承擔中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和考試工作。

(十)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辦全行業管理的有關事務或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二)支持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從事土地估價研究和教學的專家,以及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專職管理人員,經理事會審核同意,也可以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團體會員應同時提交相關證書和人員名單,個人會員應同時提交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2)秘書處接受會員申請材料,並向協會專門委員會提交申請。合資格及獲批準的申請人將被正式接納為協會會員,但協會理事會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利;

(三)公布會員名單,發放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

(六)自願加入俱樂部和自由離開俱樂部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必須向協會秘書處提交書面退會申請。協會秘書處收到退會申請後,將確定退會會員所欠會費數額,並要求其在退會生效前還清。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本會亦保留向本會追討欠款的權利。

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是協會的財產。任何人因任何原因終止會員資格,必須按要求交回會員證。

協會理事會可根據協會專門委員會規定的條件重新接納已退會的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和有關規定的,董事會應當對其采取訓誡、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公開譴責、勸退或者撤銷會員資格等紀律措施。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根據會長的提名,表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任免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召開,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審議批準協會理事會常設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支出報告;

(六)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加或罷免理事,並報下次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七)決定協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和解散;

(八)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九)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秘書處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十)決定吸收、撤銷和處罰會員;

(十壹)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方為有效。決議內容應在協會會員通訊上公布。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當然成員和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當然,執行董事的成員包括總裁、副總裁、秘書長和代表業務行政部門的董事。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1、3、8、9、10、11、12和13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當然成員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三分之二執行董事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常務理事。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壹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提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董事會向專門委員會授予適當的董事會職權。各專門委員會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和指導開展工作,並按要求向董事會報告。

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免,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壹般由協會的副會長擔任。

協會專門委員會在理事會授權和指導下開展相關事務工作,協會秘書處予以配合。

協會的特別會員可以任命專家會員。

第二十六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評估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民政部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需經董事會批準。

第三十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受委托行使院長的職權。

第三十壹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和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任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會員大會決定會費數額。

協會會費僅限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門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對協會經費的使用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自有資產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九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規定由理事會或受委托的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修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然後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4年7月25日經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