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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解讀

壹、什麽是企業整體資產置換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壹家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壹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整體交換,資產置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壹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整體資產置換企業的會計處理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實際上是指多種非貨幣性資產的置換。因此,在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壹方全部資產時,應針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分別考慮。

 會計上對換出的整體資產不確認銷售實現,只有涉及補價時,收到補價的壹方由於資產交易過程中部分資產價值的盈利過程已經完成,因此要確認已實現部分的利潤,在確定實現部分利潤時,按照換出資產帳面價值中相當於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來確定。

 三、企業資產置換的稅務處理

 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於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之間進行的整體資產置換,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按照以上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交易雙方換入資產的成本應以換出資產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具體方法是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總額進行分配,據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補價的壹方,應以換出資產原賬面凈值與支付的補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收到補價的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補價,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確定的基礎。

 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同時規定,如果在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不高於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交易雙方換入資產的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凈值為基礎確定。這與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是壹致的。對於補價超過25%的情況,屬於貨幣性交易,會計實務中是需要作收入處理的,這壹點又與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要求的“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的規定相同。因此,對於整體資產置換業務,會計上應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處理,稅收上對雙方均不再作納稅調整。對於不涉及補價的整體資產置換業務,實質上也屬於“補價低於25%”的情況,如果獲得稅務機關批準,雙方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涉及補價並且補價低於25%的情形,由於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對於收到補價的壹方,其在會計核算時,按照非貨幣性交易準則的要求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是否並入所得總額征稅,目前稅法尚未明確。按照習慣的做法,如果稅收未作特別規定,其所得額的確定視同與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方法壹致,不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