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市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年度材料報備工作,由市會計局具體負責;縣、市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年度報備工作由當地財政會計管理部門負責。工商年檢相關事宜請咨詢市工商局。
法律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壹)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市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年度材料報備工作,由市會計局具體負責;縣、市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年度報備工作由當地財政會計管理部門負責。工商年檢相關事宜請咨詢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