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章管理。各級國庫應嚴格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業務印章,在日常業務核算中堅持“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下班後人出鎖入櫃。國庫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印章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加密(密鑰)管理。各級國庫應嚴格管理和使用支付系統密鑰、支付系統操作員卡、密碼機和密碼機、密碼機用戶手冊和加電密碼等。,嚴格控制知識範圍,定期更換密碼,防止泄露。
(3)有價文件和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各級國庫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單證管理規定》;國庫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國庫券收款單、聯行報單、支付系統專用憑證、國庫資金匯劃專用憑證、同業往來專用憑證等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進行賬務核對,記錄檢查結果、整改意見和整改結果;在銷毀已付債券之前,必須核實賬目。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庫應按照換人對賬的規定,明確對賬人員的責任;如果對賬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找原因,明確責任,有效處理。
(1)資金對賬。各級國庫應堅持支付制度、銀行間往來和內部國庫的日常對賬制度;按次數核對同城票據交換的取款和取款金額,每次清算後同城票據交換賬戶余額為零。
(二)與財政部門和稅務征收機構對賬。各級國庫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上壹工作日的庫存日報表及相關憑證,並按日向財政稅務征收機關提供上壹工作日的收入報表及相關憑證;按月打印地方財政國庫相關子賬戶並報送財政部門,按月(年)向財政、稅務等稅務機關提供月(年)收入報表,核對收、付、退賬戶月(年)對賬,財政、稅務等稅務機關簽署對賬結果。
(三)與上下級國庫的對賬。上級國庫應及時核對下級國庫的月度通信聯網報表,月度通信聯網報表中的數量和金額應與當月實際收到的數量和金額壹致。
(4)內部會計檢查。各級國庫應當保證表內賬戶每日核對,表外賬戶定期檢查核對,做到賬賬、賬賬、賬表、賬實、賬賬相符。
第二十四條國庫會計人員必須經國庫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國庫會計主管人員必須經國庫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時,加班人員不得少於2人。各級國庫應當詳細記錄加班人員的姓名、起止時間和工作內容。
第二十五條各級國庫會計檔案應當按照規定裝訂、保管、調閱和銷毀,檔案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國庫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防止檔案損毀、丟失和泄密。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庫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國債的發行、兌付和銷毀,做到程序嚴謹、安全合規、賬賬相符、賬賬相符。
(壹)各級國庫在辦理國債收款時,應認真審核持票人提供的國債收款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無誤後將款項劃入持票人賬戶。不真實、收據與存根不壹致、支持信息不完整的國債收據不得兌付。
(二)各級國庫在辦理債券兌付持票人業務時,應按照“先兌付憑證,後支取資金”的原則,認真審核商業銀行或下級人民銀行兌付債券兌付持票人本息的借記憑證,報表無誤後辦理兌付的支取。兌付期結束後,國庫部門與貨幣、金銀部門核對已兌付國債賬目壹致後,編制“XX年已兌付國債申請銷毀報告表”,在取得銷毀指令後,報省級國庫部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