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有關視同銷售的資料,希望可以供妳參考:
稅法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雖然這八種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但由於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導致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壹樣,可以將其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的計算
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壹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並交納各種稅費。
會計銷售類也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個人消費。
企業發生上述四種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並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
下面試舉壹例說明兩類業務處理的異同。
某企業有壹批自產的產品,產品成本為120萬元,銷售價為160萬元,假設該批產品分別用於:
(1)對外投資。
(2)分配給股東。兩種情況下賬務處理應為:
1.該批產品用於對外投資時屬於應稅銷售類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472000
貸:產成品1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2.該批產成品分配給股東時屬於會計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187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2000(1600000×17%)
從以上實例可以看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在計算增值稅時的稅基是壹樣的,即都按銷售收入計稅,但應稅銷售類如第壹種情況按產成品成本結轉,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會計銷售類如第二種情況要確認產品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