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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取得發票的財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人總是會遇到這樣的疑難問題: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要不要做納稅調整?12月份發生的費用支出,由於發票郵寄和出差等特殊情況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結賬前取得並報銷入賬,這種現象在企業很普遍,下面我來為妳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稅法對費用列支期間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1.費用稅前列支的壹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的處理: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前年度的應計未計費用,應在成本費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直接調整發現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現以前年度應計未計費用的,當年度多繳了企業所得稅,三年內發現的,可以申請退還。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納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3.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發現漏計費用的處理:

根據國稅發[2009]79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4.對廣告費扣除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符合條件”具體應具備什麽條件?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將從廣告的制定主體、播放渠道、相應票據依據等多方面予以明確。因此,企業可以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國家稅務總局目前沒有正式的文件進行明確,以下是部分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可供參考:

天津國稅《關於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4.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的合計數”。

大連地稅(大地稅函[2009]18號)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總體上,多數地區的稅務機關在操作中借鑒了原內資企業的做法。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1.按稅法的要求,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2.當年的費用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並不意味著這筆費用就不能在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會計的結賬日期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0日。根據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匯算清繳結束後取得發票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多繳納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二、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處理與納稅分析

目前,對於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1.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稅前扣除費用,對於預提利息、水電費等預提費用,屬於當年度費用的,可以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企業需註意提供預提的費用屬於當年度費用的相應業務證明單據。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壹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壹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壹年度付款)可以采用這種做法。

以下是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對該問題的解釋,可參考: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09年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解答》第壹條的解答:

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企業在年末保留預提費用科目余額,其中主要列支集資利息、物業費、水電費等(有合同,但支付期有的明確,有的不明確),上述費用在沒有收到正式票據以前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

意見: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即在會計上將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的成本費用,在稅法上也允許據實扣除。

寧波市國稅局(甬國稅直發〔2010〕3號)規定:

企業計提的預提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納稅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屬於某壹納稅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險費等費用即使當年並未支付,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其他原則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人預提的與當年度取得的應稅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浙江省余姚市地方稅務局(余地稅政[2009]6號)規定:

納稅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屬於某壹納稅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險費等費用即使當年並未支付,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其他原則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人預提的與當年度取得的應稅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對於房地產企業,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以下預提費用,可以在當年度稅前扣除: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2.先計入成本費用,收到發票後再補做原始憑證

先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原則,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後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後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3.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賬

對於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壹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壹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賬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壹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於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壹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於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上述情況由於公司的報銷制度及報銷時間滯後等客觀原因引起的,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相差很小,不屬於會計差錯,也不是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的安排,實際操作中,金額不大,或者不涉及扣除限額的,企業所得稅壹般不做納稅調整,不存在稅務風險。

(2)會計差錯

另外壹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賬,比如對方8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賬了。或者員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同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後再補做原始憑證”的情況壹樣。

4.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

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期末暫估入賬。

下壹年度在取得發票時,這批材料的成本不壹定轉入損益,可能還是存貨或則在產品、產成品等,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經結轉到損益,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就可以了。

以下是鞍山市國稅局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解答,供參考:

企業對已經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尚未到達的各種存貨,按計劃成本、合同價格或其他合理價格暫估入賬,是企業會計核算常見的壹種核算方式。市局認為,如果企業估價核算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且企業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能夠取得合法購貨憑證的,其按照估價結轉計入當期損益的存貨成本允許稅前扣除。但稅務機關應對暫估入賬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對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仍然沒有取得合法購貨憑證的,應按已計入當期損益的存貨暫估價款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後年度實際取得合法購貨憑證時,可以在取得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購進固定資產跨年度取得發票對所得稅的影響

購買固定資產,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要求,應在取得固定資產的下月開始計提折舊。因此,12月購進固定資產在1月份取得發票,不影響企業所得稅,不需要對所得稅進行調整。

三、總結

總之,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是否需要進行所得稅調整,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納稅人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引起的麻煩。

1.快到年底的時候,檢查是否有當年的費用支出還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沒有取得發票的及時向對方索取並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對方已經開票但沒有寄出,或則發票丟失等情況。

2.要求對方開具發票後通知妳公司,以便及時取得發票。

3.年底合理安排業務,盡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