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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公安人員收集的證據屬於哪種法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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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證據種類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證據的法律類型根據不同的程序法可以分為行政訴訟證據、刑事訴訟證據和民事訴訟證據。

證據的法定種類可以分為行政訴訟證據、刑事訴訟證據和民事訴訟證據。

證據的法律類型——行政訴訟中的證據類型:

1,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人們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車輛、現場遺留物品及痕跡等。

3.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的證詞

證人證言是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

6.評估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專家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檢查記錄、現場記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證據的法律類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類型;

1,物證,書證

物證:

(1)概念:以案件事實的外在特征、存在場所、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特點:具有教學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3)審查物證的方法有:a、鑒定;b .鑒定;c、調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對比分析。

書面證據:

(1)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片等記錄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和其他文章。

(2)特點:A、直接可證;b、它具有穩定性;c、物理;d、深思熟慮。

2.證人的證詞

(1)概念;證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案件的陳述。

(2)特點:A、是證人對案件的客觀陳述;b .陳述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c、易受證人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a、了解案情;b、能正確表達意誌;c、能夠理解作證的法律後果並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d、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人的意誌不能做證人。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指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案件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其他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評估結論

(1)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的某些特殊問題,通過任命或聘請具有該領域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而作出的書面結論。

(2)特點:A有具體的書面形式,B限於解決案例中的專門問題,C是客觀性很強的專家意見。

(3)作用:A、是揭示物品和痕跡價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決特殊問題的主要方法;c、是審查和鑒定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6.勘驗和檢查記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調查檢查後所作的記錄。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記錄、物件勘驗記錄、屍體勘驗記錄等。檢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和生理狀況,經過檢驗、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

7.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是指儲存在音頻、視頻、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中用以證明案件的信息。

證據的法律類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類型;

1,書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片等記錄內容和表達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3.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是指儲存在音頻、視頻、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中用以證明案件的信息。

4.證人的證詞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

6.評估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專家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檢查記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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