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因此,貴公司開(籌)辦費既可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新稅法規定在不小於3年分期攤銷,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