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在個人居住地“服役欄”註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列入合法人員庫,兩年內不得出國(境)。三、兩年內暫停專科以上學歷資格,不得為劉辦理入學和升學(復讀)手續。四、取消義務兵優待金,按照南鄭區2020年義務兵優待金的2倍(每年3.6萬元)處以罰款7.2萬元,由胡家營鎮政府執行,上繳區財政(3個月內完成)。五、不得批準參加勞動模範、道德模範、時代楷模、五壹勞動獎章、五四青年獎、優秀黨員等評選,已獲得榮譽的予以撤銷。六、兩年內不得享受政府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定正常目標或任務、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政策或補貼,取消已享受的優惠政策。七、在律師、教師、醫生、註冊會計師、稅務師、認證從業人員、金融從業人員、信息工作者、導遊等資格認證工作中,根據法律法規予以限制。八、失信主體行政處罰信息將納入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在辦理個人信貸、融資、信用卡等金融業務時,將失信記錄作為重要參考並嚴格審批。九、拒絕服兵役的行為和處罰結果作為違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並在區信息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戰時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委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