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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