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情況下的回答。
壹般來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相關法理原則,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足額繳納出資,取得股權。公司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公司債務由公司以全部自有財產承擔,與股東無關。如趙先生、錢先生、孫先生、李先生出資設立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萬元。如果這四位先生在公司成立時已足額繳納出資並有相關記錄,從法律上講,他們對公司的責任已經完成。壹般公司的債務不會落到四個人名下,也不會以四個人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因為公司和股東都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就像趙先生壹般不為孫先生還債壹樣,股東壹般也不為公司還債。
二、特殊情況下的回答。
沒有什麽是絕對不變的。誠然,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將由股東承擔。
壹種情況,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者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同意的比例。需要註意的是,壹般來說,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壹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通常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公司以實物出資的,將要求其提供相關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公司在訴訟中不能履行債務,受理案件的法官或律師可以查詢這些材料。如果這些材料不存在,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第二種情況,股東抽回資金。有些股東會在公司註冊成立後,將原出資抽回作為股本,使公司資本客觀減少,違背了公司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在訴訟中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就可能遇到在抽逃出資範圍內要求承擔責任的可能,也就是說,股東將不得不代表公司承擔。
第三,在實踐中的作用。
理論上,由股東承擔公司債務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實踐中壹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在上面提到的壹些特殊情況下,會在實踐中應用這個理論。
雖然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對該理論作出詳細規定(因此需要完善),但根據《民法典》、最高法院的相關文件以及上述法理,可以追究行為瑕疵股東的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作為守法的股東,他們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也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按照司法制度,他們只會承擔有限責任,“揭開公司的面紗”對他們不起作用。
以上是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債務的承擔要由多種因素決定。根據訴訟可以確定哪個主體應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誰是被告,誰就是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