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對於承租人而言,分兩種情況:
情況壹:獲得的是資產使用權,通常時間比較長的,1年以上的、金額比較大的,作為壹項資產入賬,計入科目"使用權資產",同時確認壹項負債,計入科目"租賃負債",由於支付的時間長,相當於分期付款,存在支付利息,所以通常情況下,租賃負債金額大於使用權資產.而且存在未來事項,比如說租賃開始後承租人有權行使購買選擇權、終止租賃選擇權、由於是未來事項,只能在根據估計的情況確定是否入賬,入賬金額多少,並且由於這些權利都是短期權利,只計入"租賃負債",不計入"使用權資產".情況二:獲得的資產使用權時間短(短期租賃)、金額比較小(低價值資產租賃),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2018年12月13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借:使用權資產,
貸:租賃負債.
對於承租人而言,就是購入壹項資產,使用的是分期付款,那就會存在本金+利息;本金對應科目"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利息對應"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當然,購入的資產以本金金額入賬.
以租代買的如何記賬?
1、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以租代買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最低租賃付款額)
2、支付租金、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3、租賃期滿,留購租賃資產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以租代買,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長期應付款"等科目進行核算,租賃期滿留購租賃資產時則通過"固定資產"相關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以租代售租車如何做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