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支票
信用功能
基於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見票即付,還可另行指定到期日,為信用證券。
《票據法》上本票限於見票即付,為支付證券。
見票即付,屬支付證券。
基本當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壹個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
對出票人資格要求
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可。
只能為銀行。
必須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證件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並預留本名的簽名樣式和印章樣式。
對付款人資格要求
銀行匯票付款人為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商業匯票付款人為商品交易活動中接受貨物的當事人或與出票人簽訂承諾委托協議的銀行。
與出票人為同壹銀行。
有從事支票業務資格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稱。
“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收款人名稱。
“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可授權補記)、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必須與在銀行預留印鑒的印章和簽名式樣壹致)、付款人名稱。
付款期限
見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內。
出票日起2個月內。
同城支票為出票日起10日內;異地適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權利消滅時效
見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遠期匯票自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
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
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