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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允許扣除項目後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可抵扣項目金額

法定稅率企業的計算方法:

第壹種方法:

本期累計應納稅額=本期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本期應納所得稅=本期累計應納所得稅-上期累計已納所得稅。

第二種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對於按月預繳稅款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當期計劃利潤或者按照上期應納稅所得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計劃利潤×適用稅率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產品銷售收入×(上期應納稅收入/上期產品銷售收入)]×適用稅率。

擴展數據:

壹、所得稅結算說明

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分月或季度預繳。所以最終結算要在年底之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納稅人年末少繳的所得稅,應當在下壹年度補繳;納稅人年終匯算清繳時,應核定下壹年度預繳的稅款。

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分立、終止等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清算時,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時,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計算原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支付。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當期已經收到款項,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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