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相關文件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整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保衛、接待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2)人事教育科技科
承辦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和程序,負責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副科級領導幹部考核、任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縣(市)國土資源局中層幹部任免備案管理;負責編制員工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培訓,並負責本系統的職稱管理;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計劃,組織綜合調查、科技攻關和關鍵技術研究;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審和推薦;監督檢查科技項目的實施,推動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成果。
(3)政策法規和執法監督科
負責國土資源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修訂和審查;組織協調局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聽證、行政復議、應訴等相關事宜;研究擬定我市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綜合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起草我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群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規劃實施和土地征收、征用、農用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登記發證等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礦產法律法規和重大違法案件;領導本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領導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的業務工作。
⑷規劃和農田保護科
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區域土地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制定並實施全市和區域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等專項規劃;參與地質勘查規劃的編制;負責土地利用計劃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和審查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依法批準臨時用地;參與審核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參與起草我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辦法;承擔需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申報的各類建設項目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報批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征地工作;檢查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後的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我市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的相關政策;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法規和技術規劃;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開發耕地後備資源;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和確認。
(5)規劃和財務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我市國土資源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財務會計;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付的土地復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質勘查費等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組織編制預決算;負責國土資源局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管理,並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相關收費進行監督檢查;監督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格、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收取和使用。
實施土地礦產綜合統計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土地收費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報表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業務經費、人員經費、預算外資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系統預算外資金的合理使用;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土地稅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本局的基本建設計劃、財產、財務管理等相關制度;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統計匯總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檢查和指導國土資源系統的各項統計、財務等業務管理工作。
(6)地籍管理科
統壹管理城鄉地籍和土地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地籍工作計劃和土地權屬管理辦法及地籍管理措施;按照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和統計動態監測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統計;起草土地權屬確認、土地調查、登記發證的技術規則、權屬爭議調解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參與土地權屬確認、發證和土地利用狀況數據庫、城鎮地籍調查系統建設,調處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全市的登記發證工作。
(7)土地使用管理科
貫徹國家土地供應政策,負責全市建設用地的出讓、租賃、定價、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土地供應管理,鄉(鎮)村土地管理和具體業務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並提出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土地分類定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估,執行全國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程,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
(8)礦產開發管理科
依法負責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礦業權審批、登記的變更、註銷、轉讓、延續;負責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調解礦業權、地質勘查、糾紛和爭議;依法進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三率”(開采回采率、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的考核和監督,組織礦山年檢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工作;負責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征收、審批和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負責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的認定、登記和統計;依法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源匯交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轄區內黃金礦山開采和產品銷售;審查建設項目覆蓋的重要礦藏。依法負責探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續期、變更、保留、註銷和轉讓;負責探礦權等礦業權市場轉讓、招標、拍賣的監督管理;審查國外合作勘探區塊;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格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負責探礦權信息系統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監督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處理事故;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為礦山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9)地質與環境部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地質遺跡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的管理措施;組織制定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組織防治重大地質災害;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動態的監測、評估和預測;組織地質遺跡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地熱和礦泉水管理;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對從事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的單位和承擔地質災害專項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
㈩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會同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地籍測繪規劃;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制定項目設計方案;負責全市測繪市場的管理,依法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負責全市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審批向第三方提供的測繪成果;復制、轉讓或者出借依法審批的測繪成果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測量標誌的保護,依法監督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使用;根據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做好資質證書和測繪操作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測繪成果的匯編和出版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
紀檢監察室
檢查、監督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黨內紀律檢查和紀律調查;負責行政監督;參與職業道德評價,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受理單位或個人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投訴、舉報、控告和申訴;負責內部審計;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