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屬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壹般市縣由地方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局經辦,部分市縣合並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經辦。如果他們對增加基本養老金數額有異議,他們應該向當地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保險局或社會保險管理局查詢。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負責組織實施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