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總預算會計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反映預算執行,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調度資金。基本任務如下:
壹、處理總預算會計的日常核算事務。辦理財政各項收支、資金調撥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工作;及時組織年度政府決算、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編審和匯總工作,進行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年終結算工作。
二、調度財政資金。根據財政收支的特點,妥善解決財政資金庫存和用款單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證按計劃及時供應資金的基礎上,合理調度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通過會計核算和反映,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並對總預算、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的執行實施會計監督。協調參與預算執行的國庫會計、收入征解會計等之間的業務關系,***同做好預算執行的核算、反映和監督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城市,下同)總預算會計在與本制度不相違背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或審定本行政區域預算會計有關具體核算辦法的補充規定;組織預算會計人員的培訓活動;組織檢查、輔導本單位會計和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五、做好預算會計的事務管理工作。負責預算會計的基礎工作管理,參與預算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定及核發會計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