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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後,礦產資源補償費是計入管理費還是稅費?

全面營改增後,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四稅壹費是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包含在稅金及附加中。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第6403號“營業稅金及附加”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擴展數據: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采礦權人為補償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壹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對象、範圍、費率、程序、使用和管理的壹套措施和方法。

計算方法:

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開采回采率系數

其中,賠付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采礦權人自行加工礦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當地礦產品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銷售收入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自行加工礦產品的,應當以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礦產資源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