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投資者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變化。因此,會計核算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註重收入實質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的法律實現。
稅法的目的是衡量壹定時期內納稅所獲得的經濟收入,從而征收壹定數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其經濟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收的征收應遵循合法原則和確保收入原則,並註意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具體來說:
(1)雖然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收入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則,但又有所不同。前者是從準確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角度確認收入和成本的比例,包括對象比例、期間比例和期間比例。後者從保護稅基和公平稅負的角度規定了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2)會計強調收入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承認會計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所得額,不論其經營事項是否重要,也不論涉及金額大小,都應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所得額。
(3)會計在處理壹些收入時,通常應充分考慮這些收入在未來將承擔的潛在義務,以確保其能夠準確反映壹個實體的真實長期盈利能力。而稅法尤其是所得稅法壹般不考慮納稅人的潛在責任可能性,納稅人的經營風險不由國家承擔。只要納稅人對該利潤或潛在利潤擁有控制權,稅法就會確認納稅人的收入。當然,有時稅法會根據社會經濟政策的需要,限制或推遲收入的確認和收入時間的確認。
2.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確定收入的基本條件包括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計量的可靠性。稅法中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條件是以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定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取得交換價值為依據,強調發出商品和勞務,同時收到價款或索取價款的證據。
3.會計收入不同於稅收的應稅收入。
為了便於不同行業會計信息的比較,企業會計制度按照經濟業務的性質劃分會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和補助收入。但各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會計收入是不對稱的,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涉及不同稅種的應納稅所得額。比如工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按照會計分類確認和計量會計收入,在納稅時,按照各稅種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納稅。
4.不同的收入確認範圍
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的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準。稅法規定,企業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稅法認定的收入範圍大於會計制度認定的收入範圍。稅法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產生收入的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稅法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公平稅負和征管的需要。例如,為了平衡外購貨物和自制貨物的增值稅稅負,《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將自制貨物用於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應作為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例如,在增值稅鏈條式征稅的情況下,由於增值稅是逐級征稅的,進項稅是通過增值稅發票抵扣的,為了保證鏈條的連續性和完整性,需要對委托他人代銷和代銷商品會計上未能取得收入的行為征收增值稅,視同銷售。
5.不同的收入確認時間
會計制度規定,只要滿足會計上收入確認的條件,當期就確認收入。稅法壹般在納稅申報中體現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對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作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壹稅種下,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也應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納稅人同時預銷售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確認時間為貨物或者應稅消費品發出的當天;營業稅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不動產的,在收到預收賬款當日確認收入。再如,就增值稅而言,采取委托銀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時間為:前者為貨物發出並辦理收款手續的當天,後者為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