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細節。
創業板IPO上市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和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實施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和支持成長型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來說,創業板公司要有壹定的利潤基礎,壹定的資產規模,需要生存壹定的時間,高成長性。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的首次公開發行應主要符合以下條件。
(1)發行人應具有壹定的盈利能力。為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創業板設定了兩個量化的業績指標供發行人選擇:第壹個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並持續增長;第二個指標要求最近壹年盈利,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有壹定的規模和存續期。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有壹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已發行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有壹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具有壹定的持續經營記錄,並特別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三)發行人應當專註於主營業務。初創企業規模小,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經營範圍分散,沒有核心業務,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在壹種業務上,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提出嚴格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和主板上市公司的嚴格要求,要求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明確控股股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