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舞弊的目的和違法性質不同,可分為會計民事舞弊、會計行政舞弊和會計刑事舞弊。其中,為他人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故意“泄露”虛假會計信息,以獲取普通民事利益或商業利益為目的,屬於會計民事舞弊;以欺騙國家管理機關、企業權力機關或者股東為目的,故意報告虛假會計信息,故意混淆會計政策的,屬於會計行政欺詐;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故意隱瞞交易事實、虛構交易事項、混淆會計政策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是會計刑事詐騙。
此外,會計舞弊根據其行為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虛構會計舞弊、隱匿會計舞弊和混淆會計舞弊;根據其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單位會計造假和個人會計造假;按違規程度可分為壹般會計造假和會計犯罪。
長期以來,會計造假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危害稅收征管、走私、詐騙、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行為,往往存在壹定程度的牽連和競合,導致人們對會計造假本身的違法性及其獨立的社會危害性缺乏應有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