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的股權投資,即對子公司的投資。
控制是指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享有可變回報,並有能力利用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影響回報的金額。
(2)投資方與其他合營方在同壹控制下共同對被投資方進行股權投資,對被投資方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即在合營企業的投資。
1.***相同的控制
指* * *根據相關協議對壹項安排實施控制,該安排的相關活動必須經分享控制權的參與方壹致同意後才能做出決定。
2.合資企業
這是壹種合資安排,其中控制壹項安排的參與者只對該安排的凈資產擁有權利。
3.在判斷是否存在* * *共同控制時,首先要判斷是否所有參與方或參與方共同控制該安排,然後再判斷對該安排相關活動的決定是否必須得到共同控制該安排的參與方的壹致同意。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者能夠共同控制壹項安排,則不構成* * *共同控制。只享有保護性權利的參與者不享有同樣的控制權。
(3)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即在合營企業的投資。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有權參與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但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如果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被投資方應為其合營企業。在實踐中,共同的重大影響表現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重大影響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決策過程中的話語權來實施。當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方20%以上但不足50%的表決權時,壹般認為對被投資方產生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決策,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在確定是否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壹方面要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同時要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當前可執行的潛在表決權在假設轉換為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的影響,如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當前可轉換認股權證、股票期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影響。
(4)特殊問題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所規範的股權投資不包括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即使該類金融資產符合持有待售條件,也應當繼續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投資主體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