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轉回的條件是比較苛刻的。除了壞賬準備,在確認為壞賬之後發現又能收回來便可以按可收回金額予以轉回之外,其他資產的轉回就比較嚴格了,強調需要“影響因素消除”,即只能是在原先導致資產公允價值下降的原因已經消失或者減弱,才能夠轉回——否則即便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原本公允價值有所下降、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公允價值暴漲,也不能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