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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應認真審核各種憑證,對不合理的原始票據應拒絕報銷,對嗎

《會計法》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文中無不合理的規定,且通常很難叛定為不合理,即只要真實、合法的憑證,應給予報銷。

如果妳認為不真實或不合法,應按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