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使用電子計算機代替手工記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使用的會計軟件符合財政部發布的會計軟件基本功能規範的要求;
(二)配備專門或者主要用於會計工作的電子計算機或者計算機終端以及熟練的專職或者兼職操作人員;
(三)電子計算機會計和手工會計同時運行三個月以上,並取得壹致結果。
(四)有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操作人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權限;
2.防止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會計數據未經審核輸入計算機的措施;
3.防止已輸入計算機的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未經核對即登記在內部賬簿中的措施;
4.必要的計算機操作記錄系統。
(五)嚴格的硬件和軟件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1.保證機房設備安全和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行的措施;
2 .會計數據和會計軟件的安全措施;
3.修改會計軟件的審批和監管制度。
(六)嚴格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采用電子計算機代替手工記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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