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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會計的銷售分析報告

1.視同銷售業務分類核算中,不確認銷售收入但需要形成流轉稅的行為壹般定義為視同銷售。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通過列舉的方式界定了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包括本單位對外投資、捐贈、向股東分配、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和非增值稅項目等所生產或者購買的資產。對減少使用的存貨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無論是否確認收入,都應按銷售商品繳納增值稅。

通常,視同銷售業務是指稅務系統的範圍,但現行稅務系統列出了視同銷售業務的範圍,認為從內涵和外延上可以更完整地理解視同銷售業務的概念範圍。為了清晰地反映作者對視同銷售業務的理解,將企業賬面資產減少的原因分為以下三類:壹是為直接取得貨幣性項目而轉移所有權的真實銷售或正常銷售業務導致的資產減少,包括形成的應收款項和預收款項;二是報廢、存貨損失、毀損、貶值或減值等造成的損失減少;三是其他原因減少,如用於對外投資、捐贈、償還債務、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集體實物福利、基本項目等用途。本文中企業視同銷售業務是指除前兩類以外的第三類資產減值業務,即除貨幣性項目正常銷售和損失減少以外的資產減值業務,包括對外投資和其他原因的資產減值業務。材料投入生產或生產完成後產品入庫的業務,屬於存貨構成的變化,不發生企業存貨資產總額的減少和所有權的轉移。顯然,這不算銷售業務。企業的視同銷售業務可以根據以下三個標誌進行細分:根據稅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根據資產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為對外投資、捐贈、償還債務、非貨幣性交換、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基建工程和其他業務中形成的視同銷售;根據所使用的資產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存貨、房地產、設備、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其他資產。見圖1。

本文主要分析企業存貨作為銷售業務對企業稅收和利潤的影響。因為房地產轉讓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房地產項目建造過程中消耗的材料進項稅不符合增值稅抵扣條件。從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物料的用途變更到本會計主體基建工程等非增值稅項目的消耗,進項稅額應轉出,而不應視為銷售貨物形成增值稅銷項稅額;企業生產的產品用於會計主體的基本建設,不導致存貨所有權轉移,但使存貨總額減少,消耗的存貨形成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的不動產。因此,基本建設項目消耗的自產存貨應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二、視同銷售業務應承擔的稅金及利潤的會計計量。

按現行方法核算企業存貨視同銷售業務,其結果影響企業流轉稅、所得稅和利潤的變化。

(1)企業存貨視同銷售業務影響企業流轉稅的計量(1)企業存貨所有權轉移確認為視同銷售業務時,應按其用途和相應憑證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會計分錄為: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存貨的含稅價格)”、“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核算下投資的存貨的含稅價格)、“應付職工薪酬”(實物福利中消耗的自產存貨的含稅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將轉售所有權轉移存貨業務的賬面價值視為銷售,會計分錄為: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跌價準備”,貸記“庫存商品”;(3)應納消費稅範圍內的存貨視同銷售,也應根據計算表結算應納消費稅,會計分錄如下: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納稅款——應納消費稅”;(4)自產存貨用於會計主體基本建設項目的,應根據簽發憑證開具發票,會計分錄為: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屬於消費稅範圍的自產產品);(5)視同銷售存貨業務形成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會計分錄為: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應交稅金——教育費附加”。

(二)企業存貨視同銷售對企業所得稅變動影響的計量。企業所得稅由企業按期經營的各項應稅業務綜合計算確定,包括視同銷售業務的影響。雖然實務中不需要單獨計算視同銷售業務引起的所得稅變動,但我認為有必要測算和分析視同銷售業務對企業所得稅變動的影響。視同銷售業務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轉售成本-營業稅及附加;視同銷售業務所得稅=視同銷售業務收入×適用所得稅率。會計分錄為: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三)將存貨作為銷售業務形成的企業會計利潤的計量。企業利潤由企業按期經營的各項業務綜合計算確定,包括視同銷售業務的影響。雖然在實踐中不必單獨核算視同銷售業務引起的利潤變化,但它有助於信息使用者更有效地監測和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視同銷售業務營業利潤=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轉售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視同銷售業務產生的利潤總額=產生的營業利潤+相關營業外收入-相關營業外支出;視同銷售凈利潤=視同銷售利潤總額-視同銷售所得稅費用。

三。視同銷售存貨的會計處理及其對公司稅收和利潤的影響

為了幫助理解存貨業務的視同銷售影響公司稅和名義利潤的情況,下面舉幾個例子。

【例】華鑫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2065,438+02年生產征收消費稅的A類摩托車產品,消費稅稅率65,438+00%,地方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稅率3%,所得稅稅率25%。當年生產該產品的平均單位成本為2000元,公允市場價格等於每輛車的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3000元,不提取折舊準備金。假設該年度發生了以下視同銷售業務,並已完成所有相關確認手續:(1)該類摩托車20輛,用於補償欠光明公司貨款65438+萬元,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30輛車用於交換前進公司原材料5000公斤,相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換時材料已驗收入庫,交換時向前進公司支付差價5850元,符合公允價值模式的計量條件;(3)以50輛車投資春江公司,取得該公司65,438+0%股權,每股面值65,438+0元,公允價格2.5元;(4)向當地壹支運動隊捐贈了5輛車用於發放獎品;(5)向股東分配65,438+00輛;(6)兩輛摩托車轉讓給該企業基建工程部人員使用;(7)員工福利實物車85輛,其中工人70輛,管理人員15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