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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調取企業當年帳簿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壹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稅務機關調取納稅人企業資料時應出具《調取帳簿資料清單》,壹式二份,壹份送被查對象,壹份裝入卷宗,退還帳簿資料時,由被查對象清點無誤後,雙方在清單上簽字,並註明退還時間,加蓋被查對象印章。“備註”欄填寫調取帳簿資料的出處、部分資料提前退還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