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投資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資者。
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他們也指其他合資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有以下權利:
1.知情詢問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董事、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向公司了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大會,接受股東質詢。
股東在行使上述知情權、獲取相關信息時,應向工商部門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如工商部門要求提供證明股東身份的其他材料,如股東證書等,股東可向公司申請協助制作和發放。出於利益考慮,在查詢工商檔案時不想被公司知道的股東,也可以找律師進行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帶證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匿名股東只能通過公司協助或律師代理人查詢公司工商註冊信息。[3]
2.決策投票權
股東有權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和討論權。《公司法》還賦予了請求撤銷違法決議的權利,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投票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4.收入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領取股利,分享公司終止後的剩余資產。
5.解散公司的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的訴訟權利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遲遲不行使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機制:既是代表又是代理,具有公益目的。它不同於* * *訴訟(代表人訴訟)和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東,連續65,438+0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範圍:第壹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壹類是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裏的“其他”應包括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非法占用公司資產的債務人。
(4)責任原因: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導致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歸責原則中規定了“過錯責任”,由原告舉證。
(6)前置程序:壹般情況下,股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征求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作為公司代表的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 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的歸屬:屬於公司,不屬於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股份比例分享財務上勝訴帶來的股東利益。
註: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以往公司權益保護中主體缺位的問題。
7.直接請求權
全稱是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請求權。
當董事或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利益造成直接損害時,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要求賠償。
8.優先
公司增資或者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有限公司股東也有向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9.提議召開會議的權利
全稱是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召集權。
股東大會不正常召開,但有特殊情況時,為了擴大公司利益,更大程度地實現股東利益,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