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制度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壹、會計法律
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它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規範,即《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於1985年1月21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實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它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等。
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
會計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令形式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僅在本行政轄區內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例如《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